當前頁麵: 首頁  > 衡南縣司法局 > 業務工作 > 法律援助

依法維權,訴訪分離

2020年5月,縣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師胡律師接到縣信訪局的電話,要他為一名四川籍民工吳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胡律師聽完簡單案情介紹後欣然應允。

在此前,衡南縣信訪局接待了一位名叫彭某某的上訪人,訴稱其工友吳某某在衡南縣茅市鎮為一廖姓老板伐木時不幸被電鋸鋸傷了左小腿,後被送往衡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老板沒有交錢,現欠衡南縣人民醫院5千多元的醫藥費,老板避而不見。信訪局勸導他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為其聯係了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師胡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委托後,胡律師首先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經調查核實:2020年3月,封某將個人所有的衡南縣茅市鎮的林木向衡南縣林業局申請砍伐,獲批後,封某將砍伐樹木的工程發包給了徐某、李某,徐李二人又將砍伐工作轉包給了廖某。廖某雇用了十餘名四川籍民工從事砍伐作業。5月6日,砍伐工吳某某在伐木過程中不幸被工友用電鋸鋸傷了左小腿。傷後,吳某某被送往衡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廖某僅支付了1800元醫藥費,後因無錢治療,工友彭某某到衡南縣信訪局上訪,廖某又交了3000元的醫藥費,之後,廖某不再交費也不露麵。5月21日吳某某被迫出院,自己墊付醫藥費7245.2元。

5月25日,經胡律師聯係,為吳某某申請了司法鑒定援助。後經雲集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誤工期180天,護理期30天,營養期30天,出院後期治療費1500—2000元。

5月28日,胡律師為吳某某到衡南縣人民法院起訴立案。7月8日,法院開庭審理,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1、認定原告吳某某本次損失共計45309.2元。2、被告廖某賠償原告吳某某27185.52元;被告封某、徐某、李某賠償原告吳某某13592.76元。3、被告封某、徐某、李某對被告廖某應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此,這起涉法涉訴案件成功實現了訴訪分離,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維護。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和信訪渠道,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處理與法外解決共存的狀況不斷湧現,"信訪不信法""棄法轉訪""以訪壓法"等現象比較突出,涉訴信訪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案引導信訪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信訪問題,縣法律援助中心為困難群眾積極提供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訴訪分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來解決,既可以更好地綜合運用法治的方式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減輕信訪部門的工作壓力,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統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