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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4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4號



申 請 人:某個體戶。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 申請 人:衡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 所 地 : 湖南省衡南縣雲集街道黃金路。

法定代表人:胡宏勇,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清市監處罰[2023]1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23年6月12日書麵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況複雜,本機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30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清市監處罰[2023]1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無法律法規或是行業執行標準證明申請人銷售的電子秤不可以稱之為"毫克電子秤",且申請人銷售的電子秤可稱量範圍為0.01克—200克。

二、申請人在抖音平台產品界麵已注明產品的稱量範圍,不存在虛假宣傳和引人誤解的情形。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前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當。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湘市監法[2021]153號)第四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而申請人在本案前從未有過違法行為,且銷售該電子秤除去成本僅獲利幾百元,銷售期間也未收到任何投訴,此次被舉報後第一時間便對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因此申請人屬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幅度適當。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電子秤作為一種衡器,有規範的命名方式。申請人不能證明其銷售的電子秤精度達到毫克,卻在銷售該電子秤時宣傳其為"毫克電子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申請人在其經營的抖音平台網店上對電子秤的產品描述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申請人因在抖音平台網店宣傳該電子秤稱量"精確",被消費者在湖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案件編號為1430422002023020162151878。經被申請人核查,申請人所宣傳的可以稱量0.01—200克僅表示該電子秤的稱量範圍,並非準確度等級,且商品包裝及說明書中沒有標明最大允許誤差,也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檢測報告作為"精確"的支撐,因此易使消費者在選購時認為該商品能夠稱量至毫克且精確。

三、申請人在其經營的抖音平台網店上對電子秤的性能、功能作出"毫克電子秤"、"精確"的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使得申請人在同類市場主體中占據一定的經營優勢,損害了其他合法經營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四、《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有規定的適用範圍。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一) 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之規定,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進行處罰,考慮到申請人案發後能主動撤銷在抖音平台發布的產品鏈接,主動減輕危害後果,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已對申請人作出了減輕行政處罰:處罰壹萬元整。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清市監處罰[2023]1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幅度適當,請求複議機關維持原決定。

本機關查明:

2023年2月1日,被申請人接到湖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單(編號:1430422002023020162151878),舉報內容為申請人在抖音商城網店中銷售的產品"電子秤"宣傳語發布"精確"廣告違禁詞,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2023年2月13日,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3月2日,被申請人出具調查終結報告,認定事實為:申請人在抖音商城注冊網店,主要經營範圍為漁具;網店銷售的電子秤,為某公司生產的電子珠寶秤,進價10元/個,售價19.8元/個,已售105個;申請人在網店上架電子秤界麵注有"毫克電子秤—精確到0.01-200克"宣傳語。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電子秤樣品外包裝和說明書為英文,背麵貼有圓形小標簽,標簽標注"200/0.01g"數字。2023年2月14日,申請人主動撤銷該宣傳語。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未能提供案涉電子秤可稱量範圍的事實證明及檢測報告,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進行處罰。鑒於申請人主動下架案涉電子秤,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應當予以減輕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作出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3月2日依法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市監聽告字[2023]1109號),申請人提出要求聽證,被申請人於2023年3月30日依法舉行了聽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未予采納(申請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於2023年4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市監處罰[2023]137號),並於4月19日直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案卷複印件;2.衡器產品型號編製方法(GB/T26389-2011)3.《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

本機關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抖音網店所售電子秤標注稱量範圍為0.01克-200克,即10毫克-200克,而毫克電子秤的最低可稱功能範圍為0.001克,申請人卻以毫克電子秤在抖音網店對外予以宣傳,也未能提供所售電子秤最低可稱功能0.001克的證明,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得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本應對申請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鑒於申請人案發後能主動撤銷發布的違法宣傳語,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處壹萬元罰款並無不妥。《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對公民處罰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海關、金融、國稅、國家安全、外匯管理等部門對本部門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處壹萬元罰款,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了申請人可以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也依法組織了聽證,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主張應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不予處罰,而本規定中所稱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情形;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指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具體到本案而言,申請人雖存在在被申請人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情形,但是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立案查處前已銷售案涉電子秤達105個,而非僅銷售一單,也即申請人並非隻實施了一次該類型違法行為,雖案涉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但侵害了大量購買案涉電子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危害後果,因而申請人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申請人主張不予處罰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清市監處罰[2023]1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