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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決定書
清政複不受字〔2023〕1號
申 請 人:劉某。
被申請人:衡南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蔣璞,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於 2023 年 3月 3日書麵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的複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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