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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新《野生動物保護法》

保護優先 規範利用 嚴格監管

  將新《野生動物保護法》落到實處

  ——在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座談會上的講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王超英

  我國是全球野生動物種類最豐富的國家之一。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傳統等領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我國生態、資源保護方麵的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對於維護生物多樣性、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麵落實黨中央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堅持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完善野生動物相關保護管理製度措施,主要有:

  一是總結法律實施經驗,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範圍及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製,維護生物多樣性,切實維護群眾利益,調動保護積極性,將野生動物保護落到實處。

  二是回應社會關注的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明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大力推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是從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實際工作出發,借鑒國際經驗,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關係,體現保護優先,有序有度利用,明確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主要是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野外種群與人工種群實行區別管理,規範相關產業發展。明確規定可以通過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養殖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人工種群移出該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為了加強對野外種群的保護,明確規定對不再列入保護名錄的人工種群,仍要求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同時,還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利用作了規定,保障我國中醫藥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需要。

  四是規範和強化野生動物的獵捕、人工繁育、利用、進出口及救助和放歸、放生的管理製度和措施,加大對違法獵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非法貿易的防範和處罰力度。

  隨著自然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人們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日益增強。近期媒體報道了一些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案例(例如天津、唐山有人捕捉候鳥),說明我國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比較嚴重,野生動物保護的任務仍很艱巨。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即將實施,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要針對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及時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製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出台各項配套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此為契機,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執法,新聞媒體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與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保護野生動物、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