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於“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
“幹部”是指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現役軍官、現役警官、文職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管理類文職人員”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
幹部選拔任用規定,主要是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2016年8月印發的《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2019年5月印發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
相關規定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幹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幹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幹部不得幹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於自己分管領域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製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十項紀律要求,包括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係統和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
相關案例
監督執紀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憑個人親疏、個人好惡來選人用人,把職務作為私相授受的個人資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變著法子拉關係、走門子;有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將離任還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如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曉軍“不信組織信關係,跑官要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裁林智勇“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任人唯親”;貴州省黔南州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肖發君“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幫助他人職務調整和提拔”等。
這些選人用人上的問題和不正之風,不僅損害黨組織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而且打擊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心氣,甚至嚴重破壞一個地區、一個單位的政治生態。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各項製度規定,促進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切實發揮正確選人用人的風向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