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刑法》《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連廊、樓梯間,以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公眾聚集的人員密集場所違規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將電瓶拆卸後帶至家中充電。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社區(村、居委會),應當常態化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開展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巡查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製止並組織清理。
二、對於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對於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指導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三、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47條規定,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根據《消防法》第60條規定,將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製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消防法》第64條規定,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六、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15條和139條規定,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宣傳引導,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為要予以製止。
衡南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