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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管直屬各單位: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後,我廳將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免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及時發布。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月4日
(本文於2月6日印發)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序號 | 類別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處罰類型 |
1 | 建設項目管理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2 | 建設項目管理 | (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 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 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 , 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 , 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二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 , 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
| 1.責令停止建設後一個工作日內 , 建設單位立即停止建設並啟動整改的 2.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 3.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環評批複 | 不予行政處罰 |
3 | 建設項目管理 | 編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汙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 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 , 建設單位編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 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 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4 | 建設項目管理 | 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 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 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 責令關閉。 | 1.建設單位已按相關要求建設完成汙染防治設施並正常運行 2.責令限期整改後 , 建設單位自行停止生產和使用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規定期限內驗收合格 | 不予行政處罰 |
5 | 汙染防治 |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汙染物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6 | 汙染防治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 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 1.初次違法 2.當場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4.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7 | 應急管理 | 未按照規定製定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二 )項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 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二)未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 ,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8 | 應急管理 |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 | 1.初次違法 2.已按規範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4.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9 | 應急管理 |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 , 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 , 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10 | 固廢汙染防治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 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 ,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11 | 信息公開管理 | (1)企業未按照準則要求披露環境信息 ; (2)企業未在規定時限 內披露環境信息 ; (3)企業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係統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通報批評,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係統的 。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12 | 信息公開管理 | (1)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 ; (2)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 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 ,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 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13 | 放射性汙染防治 | 未按照規定延續輻射安全許可證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 , 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14 | 放射性汙染防治 | 未按照規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後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備注 | 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及特殊保護區域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可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 。 二、“改正違法行為”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進行認定 。 三、對列入《清單》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適用條件時予以免罰 ; 對《清單》未列明但市州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予以明確的事項,可繼續適用市州的相關規定 ; 對《清單》以外的事項,隻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情形的 , 可依法依規依程序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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