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規程(試行)》
2016年來,為全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實現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實施排汙許可分類管理,為確保固定汙染源汙染物達標排放,國家根據排汙單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了排汙單位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的分類管理。
隨著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審核與核發工作的實施,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審核工作方案》《湖南省環評與排汙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度環評與排汙許可監管工作方案》《2021年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質量核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申請變更、延續等工作的進一步推進,規範我省排汙許可核發工作流程、責任分工和證後管理要求,解決排汙許可證質量不高等問題,發揮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核心製度效能,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體係,需要編製《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規程(試行)》。
一、《規程(試行)》目的
2020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為此,我省需進一步優化和規範排汙許可申請與審核實施程序和管理要求,迫切需要製定“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規程”等規範性文件,以提高排汙許可質量,規範核發部門和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行為,進一步細化排汙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延續和重新申請項目等排汙許可管理要求,使排汙許可符合國家環境管理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符合排汙單位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變更要求,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排汙許可製度的嚴肅性。因此,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事務中心編製《湖南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規程(試行)》。
二、《規程(試行)》主要內容
《規程(試行)》包括總則,排汙許可證和排汙登記表內容,申請、核發與登記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五部分三十七條。明確了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的目的、依據、範圍、申請情形、許可內容、監督管理等內容。具體如下:
一是明確了《規程(試行)》編製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分級管理、綜合許可、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內容,明確了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依照地方性法規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各自負責的排汙許可管理內容。
二是明確了排汙許可證的基本信息、許可事項、汙染物許可排放、排汙登記表等相關內容,明確了排汙許可證正本或副本中分別需要載明和許可的事項。
三是明確了排汙許可證申請包括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延續等情形,細化了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的計算,確定了申請排汙許可證的主要材料、受理條件、審查、聯合審查、發證條件和技術評估等內容,並規範了排汙許可證注銷、撤銷情形及流程。
四是明確了排汙許可的監管機製、質量檢查、執行報告檢查、監測檢查、執法檢查、社會監督、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規範了排汙許可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對排汙單位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提升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的生態環境意識,健全我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一證式”監督管理體製,持續改善我省生態環境質量。
(一)總則。明確了《規程(試行)》編製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分級管理、綜合許可、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內容,明確了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依照地方性法規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各自負責的排汙許可管理內容。
(二)排汙許可證和排汙登記表內容。明確了排汙許可證的基本信息、許可事項、汙染物許可排放、排汙登記表等相關內容,明確了排汙許可證正本或副本中分別需要載明和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核發與登記。明確了排汙許可證申請包括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延續等情形,細化了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的計算,確定了申請排汙許可證的主要材料、受理條件、審查、聯合審查、發證條件和技術評估等內容,並規範了排汙許可證注銷、撤銷情形及流程。
(四)監督管理。明確了排汙許可的監管機製、質量檢查、執行報告檢查、監測檢查、執法檢查、社會監督、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規範了排汙許可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對排汙單位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提升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的生態環境意識,健全我省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一證式”監督管理體製,持續改善我省生態環境質量。
(五)附則。明確了實施日期和保密規定。
三、《規程(試行)》保障措施
本規程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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