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為落實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全麵梳理免罰輕罰事項,明確免罰輕罰規定具體適用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等內容,形成本部門、本領域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供係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案件中予以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司法廳《關於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清單。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免罰清單》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明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同時,根據湖南省司法廳《關於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要全麵梳理免罰輕罰事項,明確免罰輕罰規定具體適用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等內容,形成本部門、本領域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供係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案件中予以適用。
二是生態環境執法實踐的現實需要。《清單》從實際情況和企業生存需要出發,對於企業首次輕微違法、能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實質影響的行為,進行“寬容”執法,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企業及時糾錯,實現了對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包容審慎監管,降低企業的生存成本,為企業發展提供包容的良好環境。同時也將促進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履職,將依法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給執法人員增加了“免罰”的法治底氣。
三是多措並舉助力穩定經濟大盤。以生態環境高水平執法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將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精神在生態環境係統落地生根。在生態環境保護底線的基礎上,堅持柔性執法,實行輕微免罰,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助力經濟行穩致遠,積極主動服務“六穩”“六保”。
二、《免罰清單》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設定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管理、汙染防治、應急管理、固廢汙染防治、信息公開管理、放射性汙染防治等6個方麵,共14條。具體為:
(一)建設項目管理方麵(4條)
1.當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備案類環境違法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2.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批先建類環境違法行為滿足(1)責令停止建設後一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立即停止建設並啟動整改;(2)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3)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環評批複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3.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汙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及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違法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4.當未驗先投類環境違法行為滿足(1)建設單位已按相關要求建設完成汙染防治設施並正常運行;(2)責令限期整改後,建設單位自行停止生產和使用;(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規定期限內驗收合格四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二)汙染防治方麵(2條)
1.當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及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2.當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進行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當場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4)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四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三)應急管理方麵(3條)
1.當未按規定製定汙染事故應急方案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2.當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已按規範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3)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4)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四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3.當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四)固廢汙染防治方麵(1條)
當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五)信息公開管理方麵(2條)
1.當企業未按照規定方式、規定時限、規定內容公開環境信息或者未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2.當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或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六)放射性汙染防治方麵(2條)
1.當未按照規定延續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2.當未按照規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行為滿足(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三個條件時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下載: